1、重新研讀住區規劃的合理性
實踐中的“住區規劃”通常包括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及建筑設計,審批通過后即可進入建設實施階段。對上,
住區規劃遵從所屬地塊控制詳細規劃提出的一系列“法”定要求,即土地出讓的規劃設計條件;對下滿足開發利益
最大化的訴求。
從實踐效果來看,這種規劃模式帶來了一系列問題。首先,控規要求“過粗”;應土地出讓要求編制的控規是
“批量化生產”的產物,其結果是“中國城市不得不接受通用化的控規的法定結果”。一方面,此類控規沒有扎實
深入的調研做依據,不能反映城市區位環境特征,也不能回應使用者的切實需求,其編制法定性的基礎較為薄弱。
另一方面,批量化生產和相對固定的模式,限制了規劃設計者的思維,簡單套用經驗化數據和指標使得使得控規成
果大同小異,不可能對特質性問題深入剖析并提出要求。其次,住區規劃設計師往往立足于本小區空間,視野受到
一定限制,一般難以兼顧區域綜合性問題;同時受雇于委托方的角色也使其必須滿足基本的開發利益要求,而私人
利益的最大化往往要以犧牲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。